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2529924号“Alifesty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21:11关于第22529924号“Alifestyl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293号
申请人:阿莱芙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盛杭标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22529924号“Alifesty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ALIFE”系列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702646号“ALIFE”商标、第6699980号“ALIFE”商标、第5327805号“ALIFENY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ALIFE”品牌媒体报道及排名情况;
2、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3、百度百科“Drake”、“Travis Scott”等检索结果;
4、商标驳回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均为英文“ALIFE”,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