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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1:16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元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山富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23594号“元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686号决定,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规定三年期限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打印件形式):证券网站页面截图、合影、《元富投资百科》、租车合同、述职表、休假申请表、元富证券简介PPT、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域名证书、完税证明、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域名证书、续费资料。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完整包含于前述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04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评估、金融服务、金融咨询、金融信息、有价证券的发行、金融资助、证券和公债经纪、证券交易行情、期货经纪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延至2024年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券网站页面截图、域名证书、申请人子公司信息、完税证明显示,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其元富证券网站上传了金融信息,该页面中载有复审商标标识,并且申请人还在天津市投资设立了元富创新创业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存续并缴纳了税费。据此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使用意图,并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金融信息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信息、金融服务等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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