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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1:22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2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秀梅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陆国满
申请人因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059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秀梅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5日至2021年08月4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陆国满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茶饮料”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8年08月5日至2021年08月4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了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在此期间一直持续不断在被申请撤销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青岛丹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3、商品实物照片和宣传海报照片;4、被许可人经营的部分门店产生的部分销售明细表;5、原材料采购合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王树斋于2015年1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果;甜食;糕点;月饼;谷粉制食品;年糕;粽子;元宵”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20日转让于王秀梅,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证据1、2为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合同及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仅可证明相关主体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但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商品实物照片和宣传海报照片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日期,且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4销售明细表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原材料采购合同在没有其他票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实际履行,且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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