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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1:11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783号
申请人:赵碧霞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52475号“遊禄 YOYO YOLO.O BISTRO”商标、第9506248号“快乐幼幼 YOYO”商标、第44720514号“小王国 优优小王国 YOY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二均包含主要识别字母“YOYO”,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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