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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1:31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661号
申请人:捷克瑞思必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服务限定申请,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服务限定已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准。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服务限定申请表截图及中文摘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发的限定服务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摘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经我局核准限定为“推销服务,涉及下述商品:呼吸面具过滤器、滤气呼吸器、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实验室用过滤器、外科用呼吸面罩、医用呼吸防护面罩、人工呼吸用保护性呼吸面罩、医用呼吸面罩插入件、人工呼吸器、医用呼吸面罩、微孔滤膜(医用)、医用防护口罩、滤尘器、水过滤器、空调用过滤器、空气过滤设备、空气过滤器、水处理过滤器、空气清洁用过滤器、非金属纱窗、纺织材料制过滤器、服装、鞋;为他人推销下述商品:呼吸面具过滤器、滤气呼吸器、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实验室用过滤器、外科用呼吸面罩、医用呼吸防护面罩、人工呼吸用保护性呼吸面罩、医用呼吸面罩插入件、人工呼吸器、医用呼吸面罩、微孔滤膜(医用)、医用防护口罩、滤尘器、水过滤器、空调用过滤器、空气过滤设备、空气过滤器、水处理过滤器、空气清洁用过滤器、非金属纱窗、纺织材料制过滤器、服装、鞋”,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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