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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62072号“亲子时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5:23关于第59562072号“亲子时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06号
申请人:江苏亲子时光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2072号“亲子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7197号“亲子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其在“教育;培训;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玩具出租;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现场表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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