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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1:41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86号
申请人:李珂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61351号“依诺衣坊”商标、第38787705号“依诺旅拍”商标、第11551840号“金依诺 jinyinuo”商标、第1633276号“依尔 K诺 YIERKNUO及图”商标、第17997100号“依依诺”商标、第3313056号“依特诺 YITENUO及图”商标、第17682793号“依特诺 yitenuo”商标、第18074727号“依诺国际 yinuoguoji”商标、第13269915号“YN及图”商标、第8633416号“诺依 NONOY”商标、第9136498号“依•诺 yi•n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标签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7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十一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6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十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依诺”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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