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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20956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20:00关于第23209564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宽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9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20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8年08月26日至2021年08月25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相关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已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故对该证据我局不再寄送被申请人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获得的资质证书、软件著作权等证书;
2、服务合同、订单;
3、发票;
4、商标使用宣传图片;
5、年度报告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发票内容不清等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宽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光纤通讯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6月21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加之对应发票相佐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了宽带服务,可视为在与宽带服务类似的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未体现复审商标、宣传图片为无法证明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且并非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被申请人的年度报告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上述证据尚难以认定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合法、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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