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9517721号“先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20:05关于第19517721号“先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6468号重审第0000000454号
申请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先健集团股份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36468号《关于第19517721号“先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738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38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CCTV官方节目报道、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初步证实原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及被申请人注册之前,在医疗器械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据以产生知名度的医疗器械相关行业领域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行业跨度较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而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至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4件“先健”商标,被申请人懂事、志高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沈拓与2019年至2020年间多次向申请人发送邮件,称其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先健”商标,开发了“先健生活”APP等产品,要求申请人对其进行收购,沈拓任职的志高集团公司亦曾以其在注册“志高”商标为由,发函要求广东志高空调公司以5%股权换取“志高”商标长期使用权。被申请人在多个行业领域内反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先健”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并多次向申请人进行兜售,其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CCTV官方节目报道、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初步证实原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及被申请人注册之前,在医疗器械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4件“先健”商标,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沈拓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并提出有偿合作,该行为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的意图;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沈拓任职的志高集团公司亦曾以其在先注册“志高”商标为由,发函要求广东志高空调公司以5%股权换取“志高”商标长期使用权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兜售商标的意图和行为,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因此,被申请人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并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额意图和行为,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第25911093号“先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据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第7015326号“先健 Seercare Lifetech Scienti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其已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其字号已具有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予注册之情形。
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4件“先健”商标,被申请人懂事、志高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沈拓与2019年至2020年间多次向申请人发送邮件,称其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先健”商标,开发了“先健生活”APP等产品,要求申请人对其进行收购,沈拓任职的志高集团公司亦曾以其在注册“志高”商标为由,发函要求广东志高空调公司以5%股权换取“志高”商标长期使用权。被申请人在多个行业领域内反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先健”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并多次向申请人进行兜售,其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侯明洋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