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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80137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19:49关于第2180137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正委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1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154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8年07月21日至2021年07月2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关联关系证明;
3、产品设计材料及图片;
4、产品设计、生产付款记录及发票;
5、宣传报道材料;
6、在先判决;
7、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得的荣誉;
8、被申请人的恶意证据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并对该证据寄送被申请人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申请人在相同类别商品上仅有复审商标一件“‘站立’河马”图形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设计材料及图片、产品设计、生产付款记录及发票、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故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与本案无关,亦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了使用。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仅有复审商标一件“‘站立’河马”图形的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绝大多数图形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已改变了主要识读部分及显特征,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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