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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72380号“glico 扁桃仁效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18:59关于第60872380号“glico 扁桃仁效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902号
申请人:江崎格力高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72380号“glico 扁桃仁效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97624号“牧粮吗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047209号“効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予商标决定在巧克力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巧克力饮料;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已丧失专用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扁桃仁 效果”和图形构成,其中“扁桃仁 效果”突出显示,用于指定使用的以扁桃仁浆为主的饮料;扁桃仁浆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原料来源、口味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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