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6884959号“ALBAI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01:55关于第36884959号“ALBAI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66160号重审第0000000373号
申请人:爱伯克食品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6160号《关于第36884959号“ALBAI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9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2745816号“爱必客 ALBA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水果蜜饯;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已因无效宣告成立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在水果蜜饯、腌制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另,引证商标一在蛋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2013号“爱必客 ALBA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珊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