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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51909号“品尚茗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02:00关于第55651909号“品尚茗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8933号重审第0000000374号
申请人:大连品尚茗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8933号《关于第55651909号“品尚茗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8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9853851号“品尚车居 PINSHANGCHE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室内装潢”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原告亦表示放弃诉争商标在第37类“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安装门窗;建筑物防水”三项服务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室内外油漆;贴墙纸;清洁建筑物(内部);为建筑物涂覆涂料;地板上光”剩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室内装璜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建筑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安装门窗、建筑物防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安装门窗、建筑物防水”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安装门窗、建筑物防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珊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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