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3336760号“小黄鸭主题乐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2:01:45关于第33336760号“小黄鸭主题乐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248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小黄鸭儿童主题游乐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1日对第33336760号“小黄鸭主题乐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核准注册的第7112927号“B.Duck”商标、第22806600号图形商标、第32436848号“巴菲鸭及图”商标、第13242453号“小黄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属于恶意的抄袭模仿。被申请人将“小黄鸭”作为企业名称,攀附他人知名品牌,混淆相关消费者的目的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品牌授权书;小黄鸭官方微博主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及B.duck、小黄鸭品牌知名度证据;申请人的商标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申请、初审、公告后准予注册,公告期间无任何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小黄鸭的文字和图案明显不同。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请求驳回其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商标注册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可充气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娃娃、摇摆木马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尚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著作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