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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26929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8:00关于第58326929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41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26929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11172号“彼心”商标、第26449655号“焕自己 BETTER ME 18”商标、第18991198号“BETTER ME.”商标、第17777913号“玫琳凯我更绽! BETTER ME 365及图”商标、第26434890号“焕自己 BETTER ME 18”商标、第31025923号“彼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彼芯”与引证商标一“彼心”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认读英文均为“Better Me”,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六由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六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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