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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79304号“元新泰 YUANXINT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58:05关于第62779304号“元新泰 YUANXINT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399号
申请人:北京市石油化工产品开发供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9304号“元新泰 YUANXIN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与“新泰”地名具有明显区别。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决定书、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新泰”,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新泰”地名之含义,指定使用在“茶馆”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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