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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2746号“记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5:48关于第62272746号“记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18号
申请人:河南米老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2746号“记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12928号“纪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字形相近,尾字相同,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糖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此外,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是否注销不能当然视为其商标权已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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