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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964488号“崂花大富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5:32关于第35964488号“崂花大富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802号
申请人:周宝忠
被申请人:田忠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35964488号“崂花大富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29563号“富豪”商标、第7346388号“大富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关联企业的关系证明;
2、部分在先案例及法院判决书;
3、申请人荣誉证明、产品检验报告;
4、部分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9月07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面粉、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米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崂花大富豪”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富豪”、引证商标二“大富豪”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相近,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调味品、饺子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米、面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的关联,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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