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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76362号“SOLTIS TOU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1:15:27关于第36976362号“SOLTIS TOUCH”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88号
申请人:赛杰法拉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建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36976362号“SOLTIS TOU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Soltis”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581290号“SOLT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据;
3、申请人产品证明材料;
4、产品宣传册;
5、媒体报道材料;
6、销售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申请,于2021年4月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布料和布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诸如第22531688号“赛百纶”商标、第36993963号“雅戈华”商标、第36990486号“珀莱仕”等130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人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其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先注册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诸如“赛百纶”、“珀莱仕”等13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这种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说明,被申请人这种大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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