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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06084号“M MOUSER ELECTRON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54:05关于第58606084号“M MOUSER
ELECTRON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07号
申请人:贸泽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元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06084号“M MOUSER ELEC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1566号“MOUSER”商标、第297216号“MAUSE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42643号“MAUSER及图”商标、第39723186号“3 MOSER”商标、第42650022号“摩瑟尔 MOSER”商标、第17963206号“魔氏 MOSER”商标、第26004992号“MOUHER及图”商标、第40334320号“123 MOUSE”商标、第2140784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526805号“MOUSE及图”商标、第54605859号图形商标、第58975655号“MOSER及图”商标、第57625495号“MOUSEE”商标、第56657425号“MOSER”商标、第8762989号“MUSER ”商标、国际注册第786350号“MAUSER及图”商标和第26327768号“MOUS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商标状态待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七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M MOUSER ELECTRONICS”与引证商标一“MOUSER”、引证商标二、三字母部分“MAUSER”、引证商标四至六字母部分“MOSER”、引证商标七“MOUHER”、引证商标八、十字母部分“MOUSE”字母构成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十二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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