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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392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54:10关于第603392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166号
申请人:福建省仙茶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39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突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66045号“正善福及图”商标、第36050968号“一善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消毒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敷料;人参;抗菌剂;杀菌剂;中药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敷料;人参;抗菌剂;杀菌剂;中药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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