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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0153号“DEARCOT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5:35关于第62410153号“DEARCOTT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0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媞乐媞乐
委托代理人:发明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0153号“DEARCOT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65508号“DEAR”商标、第18560683号“DE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DEARCOTTON”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所含文字“DEAR”,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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