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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5220号“WIFI-MI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5:29关于第62965220号“WIFI-MI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63号
申请人:深圳市弘强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5220号“WIFI-MI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04896号“MIMO”商标、第49587479号“谜帽 MIM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WIFI-MIMO”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性,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WIFI”,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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