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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4902号“DONALD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5:43关于第62824902号“DONALDS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019号
申请人:唐纳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4902号“DONALD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94296号“DONALD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所获荣誉;审计报告;销售证据;参展资料;相关行政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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