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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27862号“火山图数据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5:23关于第59227862号“火山图数据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10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7862号“火山图数据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37117号商标、第20882653号商标、第29634073A号商标、第170105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有关火山引擎、火山翻译等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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