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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9429号“女人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5:18关于第63549429号“女人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32号
申请人:林娟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9429号“女人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6777798号“女人花”商标、第50298741号图形商标、第10081683号“美立方及图”商标、第54393526号图形商标、第59101223号“玖玥康红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女人花”与引证商标一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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