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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8925号“PERFECT 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5:13关于第63518925号“PERFECT 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07号
申请人:广州童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8925号“PERFECT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3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49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人已经为注销状态,公司主体已经消失,商标权利也即将消亡,因此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引证商标二产生权利冲突的类似群服装2501,保留服装在2502、2503、2504、2505上的商品项目。申请人对于“PERFECTBABY”商标的申请使用是善意、合法的,如果驳回该商标,将会对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放弃的服装(2501)商品属于跨类似群(2501,02,03,04,05)保护商品,故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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