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6681948号“夜狼户外YE LANG HU W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20:01关于第26681948号“夜狼户外YE LANG HU W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68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夜狼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81948号“夜狼户外YE LANG HU W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704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申请人在A站的截图;
2.淘宝店铺资质、订单页面截图;
3.产品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1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且未显示申请人名称;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也无法证明是申请人店铺订单;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