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627989号“名剪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00:19:55关于第1627989号“名剪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4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饶帮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7989号“名剪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121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饶帮洪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饶帮洪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我国内任何市场上均未发现使用,其未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申请人恳请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交于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答辩过程中已经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经审查,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属于有效使用证据,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现申请人再次提起复审申请完全属于恶意行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其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没有出现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出于不良的目的,在未对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下,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其目的明显,且已经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相关主体营业执照;2、复审商标的宣传推广证据,包括朋友圈截图、宣传物料照片、门店照片、公众号截图等;3、被申请人为了经营复审商标从事的租房、产品购买证据,包括租赁合同、销售单、商品出库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名剪”商标在“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上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成都市金牛区名剪发艺美容店于2000年4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理发店;美容院”服务上。2011年2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于饶帮洪,即本案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不予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经我局查询,被申请人名下仅有一件商标,即本案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其授权武侯区漂亮精剪理发店等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朋友圈截图、公众号截图等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理发店等服务上已对复审商标投入广告宣传,证据3租赁合同、销售单、商品出库单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为经营理发店进行了准备活动,同时考虑被申请人名下仅有复审商标。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理发店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理发店;美容院”服务与“理发店”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理发店;美容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