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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75645号“毛妍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5:34关于第60175645号“毛妍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45号
申请人:广州市嘉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5645号“毛妍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毛妍所”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牙膏”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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