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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26607号“CA’BOT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5:42关于国际注册第1626607号“CA’BOT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71号
申请人:CA’ BOTTA SOCIETA’ AGRICOLA SEMPLICE
委托代理人:广州果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6607号“CA’BOT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
一、我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7345号“CA'BOT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1年12月9日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与葡萄酒相关的批发服务”项目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我局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现指定服务为“为他人进行葡萄酒相关的推销;为他人进行葡萄酒相关的在线推销;为他人进行葡萄酒相关的邮购推销”。
经复审认为,第33类:
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3类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第35类:
因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已删除“与葡萄酒相关的批发服务”服务项目,现指定服务为“为他人进行葡萄酒相关的推销;为他人进行葡萄酒相关的在线推销;为他人进行葡萄酒相关的邮购推销”,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第35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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