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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85590号“行家云 LOCOW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5:28关于第60285590号“行家云 LOCOW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09号
申请人:行家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85590号“行家云 LOCO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47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电池充电器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传真机、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手提电话、MP3播放器、MP4播放器、扬声器音箱、个人用立体声装置、摄像机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传真机、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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