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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29616号“come2c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5:17关于第59129616号“come2c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52号
申请人:成都瑞洁友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爱谱仕德(深圳)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29616号“come2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71338号“COMECT”商标、第12668923号“Comehi”商标、第32924217号“COTECI”商标、第30154754号“COME 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形、音、义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公告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已生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ome2ci”与引证商标一文字“COMEC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确切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拍卖;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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