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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34049号“正大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4:27关于第44034049号“正大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783号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甫枝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44034049号“正大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4779号“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197号“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36407号“正大仔猪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36408号“正大乳猪宝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36406号“正大肥猪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36409号“正大代乳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97255号“正大猪料三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125195号“正大奶白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125197号“正大犊牛代乳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125196号“正大围产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324028号“正大奶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324029号“正大仔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1110434号“正大中猪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110433号“正大猪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110435号“正大小猪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1524169号“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9397795号“正大领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9535047号“正大初乳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9583931号“正大瑞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9583930号“正大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0074747号“正大极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0074743号“正大极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35102226号“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40230384号“正大创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41825068号“正大种业CP S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五)、第43559373号“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构成类似服务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正大”商标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收到损害。
三、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争议商标系采取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与申请人“正大”商标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正大”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材料;
2、2005-2019年所获荣誉;
3、申请人“正大”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4、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信息;
5、在先判例等。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9月28日核准注册第44类“医疗诊所”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十五、二十六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饲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0类、第31类、第35类、第41类、第44类商品或服务上共注册9件“正大正 正”、“正大正”、“正龙大”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申请的第44031118号“正大正”商标曾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21年9月28日)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医疗诊所、美容”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饲料”等商品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或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美容”等服务上,而申请人主张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动物饲料”等商品上,二者行业跨度大,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销售渠道等存在明显差异。即使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一般也不易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商号或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美容”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中国大陆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四、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五、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正大正 正”、“正大正”、“正龙大”商标,上述商标均与申请人的“正大”高度近似,难谓巧合。此外,被申请人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申请的第44031118号“正大正”商标曾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抄袭、复制他人知名商业标识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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