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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20331号“FORTUNE GLOBAL FORU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3:56关于第8720331号“FORTUNE GLOBAL FORU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185号
申请人:北京富辰财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财富媒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1日对第8720331号“FORTUNE GLOBAL FORU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其对应的“财富全球论坛”(即申请号第27568716号)商标在注册类别,词义和使用环境、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上无显著区别。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924号判决书所述,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应依法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924号判决书;
2、网络词典翻译结果;
3、关于英孚报告的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争议商标注册后,在中国经长期、广泛和善意的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特征,并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已经在美国、墨西哥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综上所述,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FORTUNE”注册商标档案;
2、中企商标驰名鉴定;
3、Fortune Global Forum百度搜索结果;
4、财富全球论坛的介绍;
5、财富全球论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6、江泽民在99年财富全球论坛的演讲全文及照片;
7、2005年北京财富全球论坛的情况;
8、胡锦涛在05财富全球论坛的演讲;
9、05年财富全球论坛日程及照片;
10、各大媒体对2013年、2017年财富全球论坛的专题报道;
11、财富论坛的中国传奇(来自中国报道);
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3、相同或类似情况的注册商标档案。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时代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工商管理辅助;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商业研究;市场分析;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推销(替他人);会计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所指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仅为核定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FORTUNE GLOBAL FORUM”,其可翻译为“财富全球论坛”,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广告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整体作为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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