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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39030号“美久锋MEIJIU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3:50关于第63739030号“美久锋MEIJIUF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333号
申请人:新绛县美耐特金刚石工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39030号“美久锋MEIJIU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21884号“BEEL ALMAS ABZAR及图”商标、第9313100号图形商标、第32981370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在注册申请中,为申请在先的商标。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已届满未申请续展且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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