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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55505号“爱优兔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2:32关于第44455505号“爱优兔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61号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艳红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4455505号“爱优兔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8153679号“爱居兔Eit too及图”商标、第17037624号“爱居兔”商标、第19302928号“爱居兔”商标、第25110062号“爱居兔EICHITOO及图”商标、第28848151号“爱居兔EICHIT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是复制、摹仿申请人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不利于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与本案类似情形的案例很多都维权成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搜狗百科介绍材料;
2、品牌授权书、实际使用材料;
3、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材料、荣誉证书材料;
4、域名相关材料、维权记录及在先案例相关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予以获准注册,并于2021年12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爱居兔”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其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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