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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96306号“康泽源咪Q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2:26关于第44896306号“康泽源咪Q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250号
申请人:爱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康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4896306号“康泽源咪Q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第946448号“咪咪MIMI及图”商标、第1968681号“咪咪”商标、第1288996号“咪咪”商标、第10653306号“咪咪mimi及图”商标、第28536324号“咪咪mim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引证上述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之主体资格。申请人的“咪咪”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咪咪”系列商标是知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却不主动避让,反而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必将淡化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贵州紫金花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纳税证明、荣誉证书、公司现场照片;
3、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产品照片、销售发票、网络销售资料;
4、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档案;
6、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申请注册,经过商标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糕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贵阳紫金花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贵阳紫金花商贸有限公司将引证商标一至五无偿许可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利害关系人具备援引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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