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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851188号“领绣兰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2:17关于第47851188号“领绣兰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243号
申请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德艺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7851188号“领绣兰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283409号“领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各引证商标信息;
2、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
3、2014-2020年领绣品牌无缝刺绣墙布产品检验报告;
4、2014-2018年行业排名;
5、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
6、媒体对领绣品牌的报道;
7、广告审计表及广告宣传证据;
8、财务审计报告;
9、申请人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10、申请人部分加盟商清单统计表、门店照片、加盟合同及进货发票;
11、申请人的专利统计表及部分专利证书;
12、在先案件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7类垫席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领绣”,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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