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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33279号“馋嘴 刘姥姥 铜锅涮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2:11关于第63633279号“馋嘴 刘姥姥 铜锅涮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026号
申请人:北京鑫宸诺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利来嘉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3279号“馋嘴 刘姥姥 铜锅涮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6648号“刘姥姥”商标、第14118590号“馋嘴及图”商标、第1956023号“馋嘴”商标、第3361648号“馋嘴 CHANZUI Haloidfood及图”商标、第62809558号“馋嘴小菜”商标、第14840214号“馋嘴酸辣粉”商标、第17455932号“馋嘴花甲”商标、第91533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2年3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刘姥姥”及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主要认读文字“馋嘴”,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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