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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9449号“电池一号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0:07关于第61569449号“电池一号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405号
申请人:河南大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9449号“电池一号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备商标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电池一号仓”使用在指定商品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案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可注册的显著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曹娜
杨乐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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