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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72911号“优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50:13关于第60972911号“优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523号
申请人:优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72911号“优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14161875号商标、第14834468号商标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第60285805号商标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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