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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32432号“普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7:13关于第62632432号“普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79号
申请人:黄光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32432号“普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73773号“普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极为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及说明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红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普盟”与引证商标文字“普盟”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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