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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65062号“朴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7:18关于第49465062号“朴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926号
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65062号“朴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22172号“朴食良品”商标、第23542353号“朴食天下”商标、第18772267号“朴食 SIMPLE LIFE”商标、第18772299号“朴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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