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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387182号“维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7:08关于第23387182号“维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976号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387182号“维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240189号“维秘”商标、第9421629号“维秘 WEIMI”商标、第12801441号“维秘”商标、第16247167号“维秘 WEIMI及图”商标、第20051459号“维秘 WEIMI”商标、第21312350号“维秘定制及图”商标、第14320164号“唯AI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人放弃在“浴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相关行政裁定书;系列引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无效。引证商标三现在“浴帽”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冲突的“浴帽”商品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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