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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11504号“讲号JIANGH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6:57关于第48311504号“讲号JIANGH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976号
申请人:何海铭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裕标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8311504号“讲号JIANGH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且双方主营项目相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特定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讲号柠檬茶”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讲号柠檬茶”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允许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将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之风,并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地址的截图;
2、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申请人店铺及产品图片;
4、大众点评上关于申请人店铺的评价;
5、申请人提供的商家联盟合作协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6日止。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首页列举第54597756号“讲号柠檬茶”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3月24日由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存在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地址邻近的情形,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或经销商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为其店铺及产品图片、证据4仅为部分其店铺的相关评价,证据5为一份商家联盟合作协议,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讲号柠檬茶”作为申请人商号及在先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讲号JIANGHAO”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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