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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916254号“孟山藻生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6:52关于第29916254号“孟山藻生根”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190号
申请人:黑龙江日升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淄博环驰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29916254号“孟山藻生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981002号“藻生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模仿、抄袭行业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关联公司使用引证商标的部分证据资料;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类“海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土壤调节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海藻(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韩秀花
贾秋实
2023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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