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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8804号“伍味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5:58关于第62928804号“伍味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25号
申请人:江苏伍味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8804号“伍味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07552号“南庄南及图”商标、第37107062号“油板路 茶 YOUBANLU及图”商标、第57775496号“XIAN SU DAO及图”商标、第16644974号“洳宇五味轩及图”商标、第1127716号“五味轩 WU WEI XUAN及图”商标、第13531212号“五味及图”商标、第3471444号“五味轩及图”商标、第24540375号“五味小面”商标、第62739882号“五味冰虾”商标、第59181123号“五味小面”商标、第19015645号“五味粗粮渔粉及图”商标、第60787592号“五味轩”商标、第61172601号“五味轩 鱼火锅 始于一九九二”商标、第60796211号“五味轩甲鱼火锅 WUWEIXUAN”商标、第46617197号“金五味”商标、第24478139号“老五味”商标、第16752830号“五味小厨”商标、第19035975号“五味艺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十五至十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九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4、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尚可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至十八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五味”,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至十八核定、指定的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至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十至十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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