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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719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5:53关于第517719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6815号重审第0000000326号
申请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6815号《关于第517719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8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24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且已作出撤销公告,在先权利障碍已消失,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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