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67488号“兄弟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3:06:04关于第64367488号“兄弟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33号
申请人:郑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7488号“兄弟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35217号“兄弟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65133号“兄弟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自助餐馆、食品装饰、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餐厅、自助餐馆、食品装饰、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茶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自助餐馆、食品装饰、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